一、事項內容
(一)屬于Ⅱ、Ⅲ、Ⅳ和Ⅴ類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請(初審)。
(二)屬于Ⅱ、Ⅲ、Ⅳ和Ⅴ類放射源省內轉移使用申報備案及省外放射源轉移初審備案。
(三)不屬于(yu)本級行政機關(guan)受理申請(qing)范圍Ⅰ類放射源轉讓、轉移(yi);列入限制進出口目錄(lu)的放射性同位素(su)進口、出口的有(you)關(guan)手續。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八條。
(二(er))《放(fang)射性同位素與射線(xian)裝置安全和(he)防護條(tiao)(tiao)例》(2005年8月31日國務院(yuan)第(di)(di)104次常務會議通過)第(di)(di)十(shi)九條(tiao)(tiao)、第(di)(di)二(er)十(shi)條(tiao)(tiao)和(he)第(di)(di)二(er)十(shi)一條(tiao)(tiao)。
三、條件
(一)轉讓時轉出、轉入單位持有《輻射安全許可證》。
(二)轉(zhuan)移單位持有《輻射安(an)全許可(ke)證》。
四、申請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轉讓申報材料
(1)“放射性同位素轉讓初審表”
(2)轉入、轉出單位《輻射安全許可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3)轉讓協議書
(二)放射性同位素轉移使用申報材料
(1)放射源省內轉移使用備案表
(2)放射源跨省轉移使用初審表
(3)《輻(fu)射安全許(xu)可證(zheng)》(驗原件(jian),留復印件(jian))
五、申請表格
申請人可以到深圳(zhen)市人居環境委員(yuan)會信息(xi)網()上下載(zai)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zhen)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與輻射管(guan)理(li)中(zhong)心(xin)
七、決定機關
廣(guang)東省環(huan)境(jing)保(bao)護局核應急與輻射環(huan)境(jing)管理處
八、程序
(一)放射源轉讓申請人到核管中心一樓審批窗口遞交放射源轉讓申請材料→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核管中心審查,對放射源轉讓申請提出初步意見→申請人再向廣東省環境保護局申請審批。
(二(er))放(fang)射(she)源轉(zhuan)(zhuan)移(yi)使(shi)用申(shen)請(qing)人(ren)(ren)到核(he)管(guan)中心一樓審批(pi)窗口(kou)遞交(jiao)放(fang)射(she)源轉(zhuan)(zhuan)移(yi)使(shi)用申(shen)報材料→深(shen)圳市人(ren)(ren)居環境(jing)委(wei)員會核(he)管(guan)中心進(jin)行備案(an)登記→,對放(fang)射(she)源轉(zhuan)(zhuan)移(yi)使(shi)用進(jin)行備案(an)登記→申(shen)請(qing)人(ren)(ren)再向(xiang)使(shi)用地(di)的地(di)市級(ji)(ji)環境(jing)保護局申(shen)報備案(an)→在使(shi)用結束后(hou)20日內,分別向(xiang)使(shi)用地(di)和移(yi)出地(di)市級(ji)(ji)環境(jing)保護局注銷備案(an)。
九、時限
(一)放射源轉讓初審15個工作日;
(二(er))放射(she)源轉移使用10個工作日。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無需發放申(shen)報登(deng)記證件,無有效(xiao)期(qi)限制。
十一、法律效力
(一)放射源轉讓申請經批準后即可轉入放射性同位素;
(二)放射(she)源轉移使用申報經備案(an)登記后即具有(you)法律(lv)效(xiao)力(li)。
十二、收費
無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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