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項內容:
準許(xu)建(jian)(jian)設項目環(huan)境保護(hu)設施投入生產或使用(即通過建(jian)(jian)設項目竣(jun)工(gong)環(huan)境保護(hu)驗收)。
二、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第二十六條;
(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29日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
(三)《廣東省(sheng)建設項(xiang)目環境(jing)保(bao)護管理條例(li)》(2004年(nian)7月29日廣東省(sheng)第十屆人(ren)民代表大會(hui)常務委(wei)員會(hui)第十二次(ci)會(hui)議第二次(ci)修正)第二十二條。
三、條件:
申請單位具備下列條件方予許可:
(一)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應當與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同時進行。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項目投入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該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二)排放(fang)污染物達到國家或(huo)地方規定(ding)的排放(fang)標準和排放(fang)總量(liang)要求。
四、申請材料:
1、《深圳市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表》(原件一式3份,由申請單位加蓋公章);
2、項目環境影響審查批復(復印件5份);
3、環境保護設施設計方案及竣工工藝流程圖(復印件5份);
4、環境監測部門出具的環境保護設施驗收監測報告(復印件5份);
5、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操作規程和管理制度(復印件5份);
6、污泥及其它危險廢物委托深圳市有資格的危險廢物處理單位處理的合同(復印件5份);
7、環境保護設施及廠(場)區的管網圖(應包括廠區雨污分流、處理站位置、總排放口位置等情況)(復印件5份);
8、車間主要產生污染的設備平面圖和主要生產線的位置及數量(復印件4份);
9、《排污口登記證》(2份);
10、在線監測儀器(qi)的驗(yan)收(shou)資料(復印件1份)。
五、申請表格:
申(shen)(shen)請人需填寫(xie)《深圳市建設(she)項目竣工環(huan)境保護驗收申(shen)(shen)請表》(見附(fu)表),該(gai)表格(ge)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務大廳(ting)人居(ju)環(huan)境委(wei)員(yuan)會(hui)辦事窗口免費領取(qu),也可在(zai)深圳市人居(ju)環(huan)境委(wei)員(yuan)會(hui)信息網(wang)()上免費下載。
六、申請受理機關:
深圳市人(ren)居(ju)環(huan)境(jing)委員會。
七、決定機關:
深圳市人(ren)居環(huan)境(jing)委(wei)員會。
八、程序:
申(shen)請(qing)(qing)人(ren)遞交申(shen)請(qing)(qing)表和相關材料后,深圳市人(ren)居環(huan)境委員會在(zai)規定的(de)時限內(nei)對申(shen)請(qing)(qing)單位環(huan)境保護設(she)(she)施運(yun)行(xing)情(qing)況、污(wu)染物處理情(qing)況進行(xing)現(xian)場(chang)驗(yan)收,驗(yan)收合格的(de),作出通過環(huan)境保護竣工驗(yan)收的(de)書面批復,建(jian)設(she)(she)項目(mu)主(zhu)體工程和環(huan)境保護設(she)(she)施投入正式生產使用。
九、時限:
自受(shou)理申請之日(ri)起20個(ge)工作日(ri)內完(wan)成環境保護設施竣(jun)工驗(yan)收。
十、證件名稱及有效期限:
予(yu)以許可(ke)后(hou)核發環境保護竣工驗(yan)收決(jue)定書(shu),無有效期。
十一、法律效力:
取得許可(ke)后(hou)建(jian)設(she)項目主體和環境保護(hu)設(she)施方可(ke)投入正式生產和運行。
十二、收費:
無(wu)。
十三、年審或年檢: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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